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特制定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一、粮食生产发展
(一)早稻生产贡献。对超额完成区下达的早稻播种面积任务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街道,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二)水稻高产示范。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经专家组验收早稻亩产量达550kg以上、连作晚稻亩产量达600kg以上、单季晚稻亩产量达750kg以上的高产高效创建示范方,分别奖励2万元;对面积1亩以上的早稻、连作晚稻、单季晚稻高产攻关田,经专家组验收产量位居各类型当年全区首位的,各奖励0.5万元。
(三)优秀种粮大户。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和订单粮食奖励的基础上,对全年早稻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上或双季稻复种面积500亩(含)以上,且“订单粮食”信用等级达3A级(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各奖励1万元。
二、农业品牌提升
(一)对本年度获得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或浙江省优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奖2万元。
(二)凡本年度被评为国家级农博会金奖的农产品,奖励5万元;被评为浙江省农(森、花)博会金奖、新产品金奖或浙江省知名品牌农展会金奖的产品,奖励2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同类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三)当年全省精品农产品评选中获“十佳”、金奖或擂台赛一等奖等奖项的农产品,奖励2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授权使用“台九鲜”“品字标浙江农产”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主体不重复奖励。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对当年初次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对当年初次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示范性(规范性)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农业绿色发展示范
(一)对当年通过省、市级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创建验收的建设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对本年度初次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享受《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7〕13号)的奖励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本年度初次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每只再奖励1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续展的,每只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省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奖励3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验收的建设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若农业经营主体同时符合(三)、(四)小项的不重复奖励。
五、农产品流通开拓
(一)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当年农产品配送销售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二)对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农业”平台网上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三)对将椒江本地农产品运销到市外,当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若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产品流通开拓奖多项奖励条件的,允许其选择其中的一项奖项申报。
六、渔业转型升级
(一)对符合规划、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水产养殖单位,当年新发展养殖规模在20-50亩(含)之间的,奖励2万元;当年新发展养殖规模在5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大陈黄鱼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205号)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鼓励渔船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符合规定要求新建冷冻或烘干设施,投入正常使用的,奖励1万元。
七、渔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一)对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并无偿开展常年性大陈岛礁性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二)对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渔业资源监视监测数据,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