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产业基金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6〕11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即“母基金”)。为规范我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区产业基金(母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产业基金(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二)引导性:通过政府引导和示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采用组建各类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放大政府产业基金投入效应和导向作用。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
(四)专业性: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运作模式,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并建立健全各类“子基金”的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
二、组织架构
区产业基金(母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金融投资公司、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3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建立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设立区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称“区基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区风景旅游局、区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设立金融投资公司。区财政代表区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台州市椒江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投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区金投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负责产业基金的组建和日常投资运作。
(三)成立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由区金投公司和其他出资方共同组成。区金投公司应代表政府出资方,并具有一票否决权。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投公司,为基金投资运行决策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的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提供决策建议。
(四)成立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专家智库,对产业基金设立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为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提供依据。
三、职责分工
区基金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区行业主管部门、区金投公司和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及考核评价。
(一)区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的重大事项决策。研究确定区产业基金战略发展规划、布局和投资导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二)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负责协调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四)区国资公司主要职责:代表区政府代行出资人职责,贯彻落实基金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对区金投公司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区金投公司的财务监管。
(五)区金投公司主要职责:组建产业基金(母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成立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并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执行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制定区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指南,组织落实基金领导小组对投资项目或设立子基金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开展对产业发展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向区基金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国资公司、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六)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研究确定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组建“子基金”,对其投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区产业基金(母基金)由区政府出资,与其他出资方共同设立,初期规模暂定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区政府出资20%,具体出资根据子基金组建情况分期分批到位。基金规模如需调整,需提交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实施。
区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股权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途径筹集。
四、投资方向和要求
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区产业基(母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医药健康、高端装备、旅游时尚等战略性产业和“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工业地产”等重点领域。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限制行业。
(二)区产业基金(母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不得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运作模式
区产业基金(母基金)运作模式采用投资“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两种。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区产业基金(母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根据基金投向设立各种“子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注册地必须在椒江区;
2.“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参与额的5倍,组建各方对项目的出资按实际投资进度分期同比例原则出资到位;
3.“子基金”在椒江区内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少于产业基金(母基金)出资额的2倍,区内、区外项目投资必须同步同比例跟进到位资金。
(二)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基金运营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直接投资”模式,对少量区级重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可根据不同类别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六、投资项目退出
(一)区产业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七、收益和费用管理
(一)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区产业基金(母基金)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同股同权。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区产业基金(母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三)区金投公司开办费用和公司前5年的运行费用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实支付。
(四)区金投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
(五)为激励区金投公司引进团队积极性,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建立业绩奖励考核办法(办法另行制订)。
八、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基金止损制度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建立对产业基金(母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确保基金规范动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区金投公司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确保基金规范动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要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由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产业基金(母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若发生重大事项应即时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
(三)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区金投公司审定后报区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四)对投资中发生损失确实无法追加的,由区金投公司拟定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经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核销。
(五)对于风险防控责任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在项目调查、审批、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确因被投资项目因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突变等原因而形成风险,对相关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予以免责。
本《意见》自2017年1月22日起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