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区工业地产开发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促进“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再利用,有效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和转型提升小微企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有效盘活存量土地,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含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
二、发展原则
——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地产建设领域,统一政府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引领产业集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
——集约利用。工业地产开发既要积极利用新增用地,更要有效开发存量土地,同时根据产业不同制定相应的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严格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在工业地产的规划、开发、销售、转让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业地产用于工业发展。
三、范围界定
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或部分自用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等。
四、建设用地
存量用地是指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建设用地。
新增用地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由当地发改部门进行核准立项。
五、产业定位
重点围绕我区5+4产业体系,强基补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四新”经济和“专精新特”企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每个工业地产项目一般选择1—2个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的产业。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禁止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六、建设模式
(一)开发主体
工业地产开发主体一般应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或房地产开发商,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或者合作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
(二)建设标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业地产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50%,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各工业园区(功能区)相关规定。
(三)产权分割
工业地产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工业地产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
开发企业进行工业地产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予以颁发《工业地产预售许可证》。
(四)产权转让
工业地产项目建成后的出让对象一般应为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若进行二次交易,出让对象的入园项目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
(五)物业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参照《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培育为工业地产服务的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工业地产项目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有效服务。
七、政策扶持
1.鼓励利用存量土地。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联合成片集中改造,对联合开发的工业用地,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对利用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工业地产开发的,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经项目主体申请,经批准可协议出让,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各宗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按差额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市场主体收购多宗相邻地块进行整合改造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可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项目经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工业地产项目扶持。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存量土地改建项目,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开发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改建为4层以上的建筑,4层按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新征土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免缴工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押金。对分割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按地方所得部分(不含非税收入)的30%给予工业地产开发业主奖励。
3.给予入驻企业扶持。对入驻创业园的原区块内生产企业,五年内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的企业,五年内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不含非税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于新入驻的当年达到符合“小升规”要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落户创业园的“千人计划”和“500精英计划”企业,分别给予实际购置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配合政府如期拆迁且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由拆迁安置业主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拆迁面积大于实际购置面积的按实际购置面积予以奖励,拆迁面积小于实际购置面积的按拆迁面积予以奖励。对当年入驻创业园的工业设计、管理咨询、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并正常运行的,每引进1个平台,给予创业园项目业主2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创业园租用厂房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优势成长型企业,凭租金发票分别给予第一、二、三个年度每平方米每月6元、4元、2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金额不超过当年入库税收区得部分。
4.探索实践工业地产按揭贷款模式。吸引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工业地产项目园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给予低利率、长周期优惠。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1日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