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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8    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办法》已经2021年第4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椒江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办法

  为推进椒江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抢抓国家发展战略机遇期,做大做强大陈黄鱼等特色优势产业,打响椒江农产品知名度,特制定椒江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办法。

  一、完善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目标

  通过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各经营主体在上海等重点区域开展特色农产品品牌推广,进一步打响“椒子农心”、“大陈黄鱼”等椒江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打造辐射长三角的特色农产品销售基地,着力提升我区“中国东海大黄鱼之都”地缘优势和独特魅力,到“十四五”末,使我区特色农产品在长三角营销链条完善,知名度明显提升,为农产品品牌争创国家级品牌荣誉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大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力度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大陈黄鱼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下称特色农产品企业)打造辐射长三角的销售基地(门店)和区政府认可的其它符合品牌建设需要的各类经济活动。特色农产品品牌获得省级(包括协会主办)以上博览会金奖、或者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其品牌创建活动方可申请本扶持办法的奖扶资金。

  三、支持企业参加特色农产品品牌提升活动

  椒江特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下面简称生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并获奖的,如区政府有明确补助政策的,按补助政策实施;区政府没有明确的,参加国家级博览会并获得金奖的,对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参加省级博览会并获得金奖的,对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参加协会主办获得金奖的按以上同等级别的50%予以补助。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具体政策见椒区委办〔2019〕8号)

  四、支持企业打造特色农产品销售基地

  打造辐射长三角的椒江特色农产品销售基地(直营店)。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为指引,依托消费市场和成熟的营销模式,建立直供基地、销售基地(直营店),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对在上海、北京主城区设立专卖直营店的企业,店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省会城市主城区设立专卖直营店的企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地市级城市主城区(不含台州)设立专卖直营店的企业,面积50平方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特色农产品销售基地列入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出村进城”培育名录并实施项目的,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建设品牌体验馆

  鼓励特色农产品企业在上海、杭州和台州椒江三城市的主城区各建设1家大陈黄鱼等品牌体验馆(须有文化宣传、鲜活产品展示展销、产品体验活动等元素)。品牌体验馆须提交建设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对品牌体验馆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运营的,项目完成后按总投资(主要包括装修、展示品等费用,不包括购买租用房屋支出)的20%予以补助;其中在上海建设的品牌体验馆补助限额80万元,对在杭州和台州椒江区建设的品牌体验馆,补助限额为50万元。

  六、支持特色农产品苗种生产企业回迁椒江

  特色农产品的育苗和品种选优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地位独特。对大陈黄鱼苗种生产企业在椒江落实土地新建或回迁育苗项目的,按照《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205号)规定,除帮助企业向上级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和协调要素保障外,区级扶持资金另按苗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如大陈黄鱼苗种生产企业新建或回迁育苗项目未被列入上级补助资金奖补计划的,区政府对符合规划的首家育苗企业育苗项目在筹建前实行“一事一议”,对该企业成功育苗且年出苗量2000万尾以上、苗种品质优良的育苗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育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予以5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不再享受投资额奖励)。育苗企业享受补助政策后至少要连续三年培育大黄鱼鱼苗,否则需退回补助资金。

  落户椒江的苗种企业获得国家级良种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良种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附则

  特色农产品包括大陈黄鱼、椒江甜瓜、椒江柑橘、大陈厚壳贻贝等。列入特色农产品需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定。

  奖扶对象为椒江特色农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申报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一建设内容不得向区级重复申请,按就高原则补助或奖励。

  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自当年开始,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奖扶政策。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上一条: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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